《物权法》第195条、第220条、第237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按照什么程序进行,是执行程序还是督促程序或是其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权法》第195条、第220条、第237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按照什么程序进行,是执行程序还是督促程序或是其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物权法》所规定担保物权实行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办理的拍卖、变卖,不同于执行程序,类似于督促程序,在具体实施时,也类似于具体的执行行为,但不同于执行程序。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明确,这需要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