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日本法
发布日期:2015-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1)历史背景:伊藤博文1882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
(2)日本宪法的特点:
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
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2.“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于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成了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