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日本法
发布日期:2015-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1)历史背景:伊藤博文1882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

  (2)日本宪法的特点:

  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

  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2.“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于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成了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日本的司法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