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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律师解析本案中预售合同的解除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本文系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情
黄优庞的家不在北京,大学三年级时他的父母就打算给她在北京市买一套房子,这样就可以避免日后工作在北京的租房之苦。通过一系列的看房选房,黄优庞和父母都看中了一套离地铁站点较近的预售商品房,恰好交房的日期刚好是在黄优庞大学毕业时。但是等到交房后,黄优庞打算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却发现有人在他们买的房子内进行了装修,随即,黄优庞去找了开发商,开发商才发现装修的房屋搞错了。因为开发商真正要装修的是黄优庞家对面的房屋,但是当时施工队却弄错了。
开发商知道此事后,经商议决定给黄优庞两个选择方案:(1)开发商将黄优庞的房屋恢复原状;(2)开发商将已经装修的无偿赠送给黄优庞。
但黄优庞却认为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人装修了,而且装修的风格、样式自己并不喜欢,所以提出想要退房,解除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认为自己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案,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并不存在解除的法定和约定事由。双方争执不下,未能协商成一致意见,黄优庞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主张,判决驳回黄优庞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评析
房地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黄优庞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黄优庞要求退房,显然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开发商已经进行的装修是可以拆除的,拆除后也不会致使黄优庞不能取得该房屋。从约定解除来讲,则需要黄优庞与开发商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此解除事项有明确的约定,这样黄优庞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但黄优庞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所以黄优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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