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于2011年2月结婚,2013年生育男孩小罗。后因感情破裂,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于2015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原告张某享有一半份额,张某自愿将这一半份额赠与给儿子小罗。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王某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二层居住。
2015年6月,被告罗某以原告已丧失房屋所有权、无权再在房屋中居住为由,强行要求原告交出房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房屋。原告离开后,被告将房门锁全部更换,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作出了撤销该赠与行为的裁判。
【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单务、无偿、移转财产权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代价,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以协议的形式赠与给儿子,而根据现有材料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