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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5-11-11    作者:樊峥民律师
【基本案情】:
201469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在未央区陕广立丰物流附近,恰逢公安机关在此进行盘查,民警在对被告人所驾车辆进行检查时,在其车内驾驶室储物箱内查货7包物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88.88克。20147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无异议,仅在量刑方面发表几点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协助警方抓捕三名为其提供毒品的贩毒人员,且该三人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认定被告人存在重大立功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可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判决结果及理由】:
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525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查获的88.8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法院认为,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被告人确实存在重大立功表现及坦白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樊峥民律师意见】:
被告家属在联系到律师后要求担任被告人辩护律师,本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与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在了解到被告人有重大立功及坦白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后,在庭审中,本人从各个角度做充分的辩护准备,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文书】:
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刑初字第00913号刑事判决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5条 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52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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