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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数额认定?
发布日期:2015-10-27    作者:孙新律师
【问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
如何认识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如何判断持卡人还款期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结合持卡人逾期还款行为及主观因素两个方面考虑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应是持卡人着手实行犯罪开始至银行两次催收的时间区间内,持卡人尚欠信用卡的数额减去复利、手续费和滞纳金的数额。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市××区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至××年××月间,被告人林某在××区西四环南路××公司门口中信银行代办点,申请办理了一张中信信用卡,并多次用此卡消费,累计欠款共计××元,后经中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年××月××日,被告人林某被××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已代其偿还全部欠款,并取得被害单位中信银行的谅解。
【审判】
××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归还信用卡所欠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评析】
如何把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是前款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解释还规定了判断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六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以上情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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