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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法讲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5-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数量要求)

  (一)加重情节 1.武装掩护。

  2.以暴力抗拒检查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数量累计计算,不需要提纯。

  (四)既遂 走私——进入我国

  贩卖——卖出去

  运输——进入运输状态

  制造——造出来

  (五)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什么时候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符合累犯的,直接按累犯认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包括给第三者持有。

  (二)认识到是毒品。

  (三)吸毒者持有毒品的数量符合本罪要求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一)仅限于境内买卖。

  (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成立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一)与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是普通条文与特殊条文的关系。

  (二)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及其毒品、毒赃。如果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成立包庇罪。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实行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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