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代 理 词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袁朝阳律师担任其与被告XXX宅基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位于XXX社区1区1组XXX号宅基为原告申请、地上房屋也是由原告出资兴建。
1、庭审中原告共出具了七组证据,证明宅基地为原告个人申请,房屋的图纸设计、工程发包、施工、出资、日常维护等均系原告个人负责,被告无证据证明诉争房屋与其有任何关系。
2、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来源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批复机关为土地局,XXX社区出具的证明没有效力,不能证明该宅基地当年的申请状况。
3、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声称XXX已迁出XX社区,早就是城市户口。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XXXX当年是城市户口,按规定不可能再申请宅基地。
4、被告庭审中提交的修路条及水电费条子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两张条子不能说明当年房屋兴建时由谁出资的情况,并且原告也有补充证据证明水电费是案外人XXX出的,只是由XXX代交而已。
5、被告庭审中口口声声称“已和大姐坐下来针对房屋问题结算过”,但被告自始至终没提交任何证据。当年房屋的所有材料用款都是XXX签收的,与被告没有丝毫关系。原告个人所有的财产,何必要与被告坐下来结算?
二、二被告侵权确凿,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将房屋破坏严重,原告念及姐妹亲情,一忍再忍,但二被告却变本加厉。期间,原告曾让村委会调解过,但被告对原告的一片苦心置若罔闻,2015年8月8日,原告曾报案,后虽经派出所调解,但没有任何结果。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日渐衰老,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再波及下一代。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袁朝阳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