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5-11-01    作者:孟凡永律师
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原告李某某为双腿残疾人士,在徐州以驾驶机动三轮车载客来获取收入。2012年张某驾驶的小汽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伤情诊断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肩袖损伤。左肩袖损伤为医学上专有名词,实际上就是肩膀处的筋断了。另事故查明,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在支付医疗费用后,就对伤者不闻不问,李某某多次找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肇事司机以已经支付过医疗费用,并且专家说李某某伤情不能构成伤残等级为由,拒绝赔偿,而保险公司除自身该承担的医疗费用外,仅仅愿意再支付七千元结案,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信誓旦旦说像李某某这种伤根本构不成伤残等级。李某某说如果保险公司能再给一万元就可以结案,而该请求被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严正拒绝了,无奈李某某只能寻求法律救济,李某某因为是残疾人士,随后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就连自己的代理人都说像她这种情况不可能构成伤残,建议直接接收保险公司给的七千元,如果诉讼的话,有可能还没有这么多。当时的李某某已经开始犹豫是不是要接受这7000元结案。
李某某通过朋友找到了本律师,我在审核医院材料的时候,反复对比伤残鉴定的标准,按照以往办案经验来说,如果是李某某这种伤发生在常人身上,根本不可能构成伤残,但是我将李某某属于残疾人士(双腿残疾,只能用手扶拐杖走路)这一点考虑进此次鉴定中,我断定李某某能够构成伤残等级,因为李某某肩膀处的筋断了,即使恢复了,但在扶拐杖走路时会造成极大障碍。考虑李某某家庭状况后,本律师酌情收取一点代理费用,为李某某代理此案,一纸诉状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正如我所预料的,李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我依法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九万元,进过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八万六千元。此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仍由本律师出庭代理此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从此案中,我也获益良多,那就是不言轻言下结论,即使再接近真理的也不见得就是真理,只有个案分析,综合把握,细致抓住每一个案件情节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孟凡永律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