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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不实的欠条效力
发布日期:2015-11-01    作者:路恒飞律师

 
署名不实的欠条效力
案情:
2010年1月,原告从被告手中承包了一处小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80000元欠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引发诉争。
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署名不实的欠条效力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所持欠条非本人所写,而且欠款人姓名也与自己不符,故原告诉请属于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认为,欠条确系被告所写,被告否认可以鉴定,另外,欠条署名错误并不能否认欠条系被告书写的事实,故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0元及利息。
观点:
本案审理时,应原告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欠条的书写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欠条笔迹系被告所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0元及利息。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判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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