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的司法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相关法律知识
»
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的司法制度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唐代的刑讯制度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唐代的会审制度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宋代的司法制度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两宋的继承制度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英国的陪审制度的形成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的罪名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的刑罚
»
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英国的司法制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