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的司法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秦代的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