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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德国的司法制度
发布日期:2015-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院组织。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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