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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中延迟1天还款算违约吗?可以要求一次性还款吗?
发布日期:2015-10-28    作者:张静律师
侯某向赵某借款13万元,约定每月30日前还款,如未按约定借款则赵某可要求候某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后侯某有一次31号才还款,赵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还清。
法院认为,赵某与侯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也合法有效。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侯某于1231日还款,不违反按月还款目的。侯某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侯某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赵某对侯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迟延一天还款能否构成违约”。笔者认为认定不构成违约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理由是:
  1.对待合同权利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在合同领域,应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从合同的商定到合同的履行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对合同条款争议、没有约定事项的解决也是遵循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思路进行的,处处体现着对容忍义务的要求,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当然,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衡量。
 
  2.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本案当事人在借贷后就如何还款达成协议,合同目的是按月还款3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每月30日前”,因每年的2月并无30日,且在交易习惯中,通常理解的每月天数为30日,结合协议中约定“每月还款”,可以将协议中的还款期限解释为每月月底前。一方当事人仅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一般人通常都认为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可以继续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作为权利一方应该宽容义务人迟延一天履行。结合合同目的和具体情节,权利人应负担“容忍义务”,本案不宜认定被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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