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收赃当说客父亲不知情被利用,父子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林某甲是某市某局的副局长,其父林某乙为该市农业银行行长。有三人向农行贷款,但条件不符合,便分别给予林某甲现金、手表、首饰等财物,总计价值10万元,请林某甲帮忙,林某甲为这三人在林某乙面前说好话,使这三人都顺利贷到款,而林某乙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
意见分岐:
对此案中的父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氏父子共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林氏父子共同受贿表现为林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林某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虽然林某乙称他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但林某乙是因为听信林某甲的话而向三人发放贷款,而且林某甲、林某乙为父子关系且生活在一起,故林某甲收受财物可视为一种分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乙不构成受贿罪,林某甲构成斡旋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案林某甲是司法局副局长,利用其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是无法为别人贷到款的。他是利用与林某乙的父子关系这一便利条件,通过林某乙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已构成斡旋受贿罪。
而林某乙虽违反了规定向三人发放贷款,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一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二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林某乙既未索取他人财物,也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因他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主观上也没有受贿的故意,故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受有关纪律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氏父子均不构成犯罪。林某乙不构成受贿罪与第二种意见相同。至于林某甲,首先他不构成一般受贿罪,因为林某甲虽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他并非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那么林某甲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呢?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的情况,应具备三个特点: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这种便利条件一般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者表现为不同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制约关系,并不包括亲属关系。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3、无论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本案林某甲的行为第二、第三个特点均符合,但他所依据的便利条件是基于和林某乙的父子关系。这种便利条件既非利用其职权形成,又非利用其地位形成。所以林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罪。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理应受政纪处分,但不应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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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