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新闻2015年10月15日报道:夫妻一方患有间歇精神病 可以离婚吗?
原告诉妻患间歇精神病,经法院调解后离婚本报记者 刘佳夫妻一方患有间歇精神病,可以离婚吗?以下这个案例,也许会对遇到这类问题的朋友提供参考。妻患间歇精神病丈夫要求离婚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长安村七组村民宋厚全(原告)与纳溪区渠坝镇清凉村六组村民王会 (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17日,原告以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经常发病,长期治疗,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纳溪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告王会辨别和识别能力存在,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至纳溪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纳溪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宋厚全与被告王会自愿离婚;由原告宋厚全给付被告王会35000元,定于2014年12月23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宋厚全自愿负担。调解后离婚有啥法律依据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军说,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看,原告第一次请求离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1、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未治愈;2、夫妻感情破裂。实际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在精神病范畴内,只有严重的精神病和痴呆病患者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经鉴定,本案被告王会的辨别和识别能力均存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7条规定,在精神状态正常时,间歇性精神病人能够对婚姻作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能够基本预见结婚的行为后果,就应认定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缔结的婚姻有效。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缔结婚姻的行为有效,以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为理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陈军律师表示,纵然我们在情感上会同情饱受病痛折磨的王会,法律也确认了她有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但是,法律也要尊重宋厚全依法要求离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即“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即“经调解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弱势方在离婚时可以得到紧急帮助的特殊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但需符合一定条件:第一,受助方必须是生活有实际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第二,经济帮助应限于在离婚时提起。第三,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帮助他人的能力。第四,这种经济帮助仅限于一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