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李孝征律师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始末
2015年6月份,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李孝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律师立即赶赴看守所会见张某,在第一时间掌握了案情,并向张某详细解读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有了充分的认识与了解。
会见完张某的第二天,李律师又去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据办案民警介绍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十余次,但到底有多少次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侦查机关陈述属实张某容留他人吸毒十余次肯定会判处实刑,为了确认次数李律师立即赶赴看守所再次会见张某,让其详细陈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具体时间、地点、人数等情况。通过仔细询问发现其中多次吸毒并不是其提供的场所而是另有其人,只是因为提供场所的人已经离开,后来去的人误认为是张某开的房间。知道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要实话实说不要因为别人指认因有压力就承认,并让其详细说明了当时的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后经过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最终查清了事实,侦查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五次提请检察院批捕。得知这一消息后,李律师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书,最终张某因检察机关不同意批捕而被取保候审。因张某有自首情节,而且容留他人次数较少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回想代理此案始末,李律师最大的感想有二:一是嫌疑人的家属要尽早聘请律师,一旦被拘留立即就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试想如果李律师没有在第一时间与张某沟通,其要是承认容留他人吸毒十余次,张某肯定要被判处实刑;二是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一定要尽职尽责,李律师接收委托后在张某被拘留的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李律师就会见了张某7次,哪怕一个很小的细节也要找张某核实清楚,正是抓住了这些细节李律师才取得了一次次的成功辩护。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李孝征律师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辩护人。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众多减轻、从轻情节。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情节轻微:1、被告人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提供场所供任意第三人吸毒,而是毒友之间互相容留(这从证人证言中可以证实),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2、容留的次数少人数少,共有5次,其中有2次容留2人,其余仅容留1人;3、吸毒后,没有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这之前从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此次之所以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法律知识淡薄,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够,一时没能很好地把握自己才触犯了法律。被告人并非积极主动的提供场所去容留他人吸毒,在宾馆吸毒,并不是为了容留他人吸毒才去开的宾馆,而是在入住宾馆以后才起意要吸毒的;在车上吸毒,也不是故意提供吸毒的场所,而是在车上临时起意吸毒,这说明被告人触犯法律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非常小。
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早已不再吸毒也没有再容留他人吸毒,充分说明被告人确实已经悔改、没有再犯的危险
被告人吸毒持续时间较短,仅在2013年下半年吸食了一段时间,之后被告人很快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就坚决地戒掉了毒,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就足以证明这点。另外,被告人戒毒后就没有再容留过他人吸毒,也不再与吸毒者联系,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彻底悔改,并以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戒毒的决心。
五、关于罚金的问题
刑法之所以规定罚金刑目的是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让其以后不敢也没有经济条件再从事犯罪。本案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且在案发前就已经戒毒并不再与吸毒人员联系,其以后不敢也不会再从事犯罪行为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刑法规定罚金刑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罚金刑,在5000元以下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确已悔改,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李孝征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