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辩护成功获得缓刑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吴丁亚律师作为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上诉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李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李某身患严重疾病,建议法院宣告缓刑。
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表明,李某患有“气胸;肺大疱”,医生处理意见:“避免劳累及剧烈运动,定期复查。”该病情需要定期到医院复查,定时服药,病情严重复发时会危及生命,对李某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将有利于病情的控制与治疗。
四、李某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李某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在我们的会见中,被告人李某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只有两次容留情节,而且只容留一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并非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
五、上诉人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第一、上诉人在本案中判处拘役五个月,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没有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二个条件;第三、上诉人在北京海淀区有固定的住所,和父母一起生活,上诉人有立功表现,无犯罪前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鉴上诉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立功情节,身患重病,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实际效果看,让犯罪分子有条件的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对上诉人作出裁判,对上诉人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希望给予采纳,谢谢。
辩护人:吴丁亚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