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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夫妻开办的公司企业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根据司法实践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根据其性质股份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夫妻二人开办公司的情形:
  1,如果设立的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双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股份,双方继续经营该公司;也可以经双方同意,一方将其享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取得转让收益,另一方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双方既不能继续共同经营该公司,也不能协商一致将一方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或因无第三人愿意受让而转让不能,则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双方可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形: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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