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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学习札记3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5
发布日期:2015-10-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学习札记34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15
施某某诉南通市某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前提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非劳动者本人重要责任作出判断。社保保险行政部门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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