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336号
原告佛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刁昆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河南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X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X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佛山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