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必要性分析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9号
原告孙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X诉被告新密市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16日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XX负担。
案件评析: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拖的时间比较长,对劳动者非常不利,如果劳动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最好能在法院申请先于执行或者申请财产保全,则有利于案件的尽早结束。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书对自己有利的,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起诉,当然为了先于执行或者财产保全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