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证分析
近年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2003年7起,2004年8起,2005年23起,2006年已经达76起案件。劳动争议所产生的纠纷,可以说较其他民事纠纷更敏感,更易激化。若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矛盾,造成集体上访,引发社会不稳定,从而阻碍经济的有序发展。据桐庐县信访局统计的数据:2006年1-12月份,共受理此类纠纷引发的群众集体来访34批1701人次,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增加。所以,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需要引起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一、劳动争议案件表现的主要特征:
由于桐庐县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当前桐庐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劳动合同内容争议纠纷案件、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革引发纠纷案件、劳动者辞职引发的赔偿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桐庐法院2006年受理的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其中有62件是涉及到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纠纷,比例占到了81.58%。
2. 劳动争议的内容复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多种经济结构形式使得用工主体的扩大,劳动关系呈现多样性,这也造成了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社会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劳资纠纷的内容日趋复杂。
3. 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这类案件普遍带有突发性,矛盾尖锐,对抗性强。由于涉及切身利益,有的当事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当集资款或债权无法兑现时,往往情绪激烈。而在同一个案中受害者处境相同,容易聚集,往往出现哄抢、冲砸等过激行为,围堵机关和冲击重要会议场所的事件时有发生。桐庐法院今年在执行的几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受害者曾多次聚众上访,造成很多不良影响。
4. 处理难度大。大部集资款无法追回,经营者也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有的甚至携款潜逃。集资款、债务无法及时足额清偿。如该院去年7月份执行的一件富春江镇44名纺织女工被集体拖欠工资的案件,服装厂老板张某一直以来经营状况欠佳,在案发后又迅速把仅有的财产转移,给法院办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另外有不少是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一旦与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处理难度大。桐庐县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1.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有的企业主尤其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2.企业的不规范管理。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体现在:①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②企业组织不健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③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劳资双方责权利的关键,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或不愿遵守法律,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致纠纷不断产生。④企业改革的不规范操作。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改组、改制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规范,宣传不到位,不断引发集体上访,有的企业甚至以资产变现难为由,采取拖延赖帐的办法,扣发补偿金或安置费。
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求的局面,尤其是现在就业问题日趋突出,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动力,维权意识不强,仍抱有陈旧的就业思维定式,为了自己的就业岗位,采用以“尊严换就业”的方式,对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忍辱负重,迫使自己放弃权益。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4.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5.劳动立法不完善。我国劳动法总共13章107条,大多是原则和纲领性条款,对相关术语未能定义,对事实劳动关系、违约赔偿等缺乏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在立法时存有遗漏,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规章、政策存有冲突或矛盾,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判案造成了难度。
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探讨
(一)法院方面
1.确保公正、依法办案。作为法院,依法办案是唯一的宗旨。不依法办案法院就失去了最本质的意义。只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提出的诉请不合法则坚决予以驳回,裁判文书有理有据,能让当事人信服。
2.加大调解力度,切实维护稳定。现阶段,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必然现象,这也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类案件造成的连锁反应,甚至于一个最坏的调解都有可能好过一个判决。因为一旦处理不好,就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所以,在审理案件中要尽可能耐心细致、多做调解,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桐庐法院在受理的76件案件中,调解结案49件,撤诉6件,调解和撤诉比例占了72.37%,可以说充分发挥了调解职能,但是还有很大的空间。
3.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结案,结案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并优先发放工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