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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可取消的时候了
发布日期:2015-10-02    作者:110网律师
       因为常常接到咨询者关天信用卡诈骗罪咨询的案件,而且涉案的很多是年轻人,因此个人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罪名的存在是表示很难理解。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立法定型:原先说因为银行是国有的,钱是国家的,为了保护国有财产而定这个罪名。但是现在非国有银行也比比皆是,这个保护国家财产又从何说起? 现实中,各个银行为了招揽借款业务,用尽心思的发展用卡用户,常常连没有经济能力的学生也不放过。有时给的额度比参加 工作的人还高。而年轻人对于物质的自我控制能力通常不高,用钱时很爽,还钱时就很痛苦。故而,就有很多年轻人才参加工作,就深深陷入还钱陷阱中。银行一边诱惑年轻人办卡,收着高额的利息。银行一边使出浑身解数拉人办卡,一边轻易又要擎起刑罚的大棒将很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送上了刑事法庭,让他们的人生从此有了污点。    仔细去研读一下,不难看清,银行发放信用卡给消费者,鼓励其使用,收取高额利息,其实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两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若有一方违反约定就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但是现实中,中国的各个银行,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有股份制的,相对公民而言都是强势的,在合同法上的地位都是占有主导性的,可以说他们是垄断的或者大型的利益集团。所以,在法律权益上,银行相对于个人而言,其权利受到我们国家法律大大的保护,而公民个人的权利保护只能是被动于银行,甚至更像是在银行牙缝里挤点出来菜渣。这就是当今中国公民与银行在法律地位上的现状。现实中,公民与银行在法律上博弈时,不论是在民事还还是刑事上都不占有主动权。      说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在〈〈民法上支持银行的信用卡利息可以利滚利,而民间借贷关系则不可能享受这样的法律优待。除了民法,国家除了轻易的动用《刑法保护银行的利益。要知道《刑法》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惩治犯罪,还有警示后来者的作用。一个国家动不动就用重刑去处罚微小违法行为的公民,加重公民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治世之所为,而是乱世之行为。而且以国家的力量介入去保护合同相对人一方的利益,会给人感觉是保护垄断与特权的行为。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存在其实是法律的罗生门。  话说,难道银行除了祭出信用卡诈骗罪,就再没有其他的手段制约逾期不还款的用卡人吗?答案是肯定有的。一般说如果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自会判决逾期还款者负有还款义务,且通常银行在办卡时有要求办卡者提供担保人,这样还有一个还会有担保人一起去分担还款责任。银行还可通过法院的判决文书,执行逾期还款者的个人财产,而且银行也有权利自行将逾期不还者列入征信有问题的黑名单。上述种种都足以惩戒逾期不还者,国家介入再用刑事的手段去责罚用卡者,是不是小题大作了?   再说,如果之前考虑金融稳定是国家的立国之本,信用卡逾期不还涉及的金额其实通常远不如买房贷款来得多。很多购房者因为后期偿还能力的问题欠银行贷款几十、上百万都都是不鲜见的。但是,银行主张权利时也只能通民事诉讼诉违约行为。也从没有哪位购房者会因为还不上房贷被以购房诈骗罪提起公诉的,当然现行刑法中也没有这条罪名。购房者欠银行的钱有的也等于欠国家的钱,逾期的行为也能造成金融不稳定。但是现实中,也没有因为房贷逾期不还而产生金融危机,更不要说信用卡透支不还会造成金融不稳定?这让笔者有类似于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感觉。通俗说,你拿银行要拿就拿多,拿大的,拿多,拿大的你没事,拿少了你就犯罪了。呵! 呵 !呵!   综上所言,感觉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于法制环境趋向于宽松的今天,实在是不合适宜,也是不和谐的音符,个人觉得立法者应当考虑取消这个罪名,不要让更多的年轻人背上人生的污点。一个法治国家的刑法应当是更为宽容,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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