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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堕胎协议”拒绝抚养法院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5-09-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以“堕胎协议”拒绝抚养法院不支持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冬天,在酒店做前台招待的赵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有家室的李某,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3个月后,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想拿孩子逼李某离婚,两人一直为此事争吵。20147月,赵某同意拿掉孩子,但要李某补偿20万元。李某怕赵某以后再纠缠,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赵某堕胎后,李某一次性给赵某20万元。若赵某生下孩子,李某不负责抚养。事后,赵某在医院等候手术的时候,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快5个月,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赵某离开了医院,决定把孩子生下来。20151月,赵某和李某的女儿果果出生。赵某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赵某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李某,要求他承担果果的抚养费。李某拿出当初签订的堕胎协议,拒绝支付抚养费。赵某作为果果的法定代理人,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李某以双方签订过堕胎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二、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母亲赵某与被告李某曾签订过堕胎协议,约定孩子出生李某不承担抚养义务,但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冲突,视为无效。原告果果现在已经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原告18周岁止。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票据,被告支付一半。
三、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节选自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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