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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受贿又骗取征地款构成什么犯罪
发布日期:2015-09-29    作者:马家强律师
村干部受贿又骗取征地款构成什么犯罪
泰安刑事律师接触不少关于泰安村主任村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其中泰安市区县村干部受贿并且骗取征地款的也有,那么这种行为怎么定罪呢?这篇文章可以提供下参考,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泰安刑事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咨询。
原标题:村主任受贿后为村民骗取征地款应如何定性 作者:肖佑良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高速公路过境某村需要征地,某村主任李某参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小组,协助县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王某、华某、唐某等三位村民为得到村主任李某的关照,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三人预谋共同出资2万元送给了村主任,李某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三位行贿的村民虚报了征地款5万元,。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
  该案在处理中,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二万元,虚报的五万元系受贿后为村民谋取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的金额为五万元,先前获得的二万元系贪污赃款的预先支付。
  【评析】
  笔者认为二种意见都不能全面反映本案的事实,实际上李某的行为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实质上的两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
  李某作为村主任参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小组,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李某明知自己的受贿行为和贪污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受贿犯罪、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符合受贿、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
  李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李某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明知村民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仍然收受村民所送的钱款二万元,并答应在征地过程中给予关照,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同时,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了征地补偿款,骗取公共财物五万元,又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虚报的五万元全部属于三村民所有,李某未参与分赃。贪污罪既遂的成立,必须满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条件。这里的非法占有,包括自己非法占有和第三人非法占有。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自己未非法占有贪污所得的款项,也不会影响贪污犯罪既遂的成立。
  本案李某收受贿赂后,通过虚报骗取征地款项的方式为三村民谋取利益,其骗取征地款的行为单独构成贪污犯罪。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也是一种性质严重的渎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甚至比一般的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基于此,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应当对李某的行为进行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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