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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收取他人辛苦费是否构成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2009年乐业县幼平乡上里村获批21户危房改造补助指标。该村村委副主任杨某在申请本村危房改造指标过程中,协助乡政府对危房户进行调查摸底。国家危房改造补偿款发放以后,杨某以辛苦费为名,向8户建房农户收取了21000元的费用,将其中的12000元占为己有。

本案由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日前,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理评析:

《刑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国家机关,故杨某并非国家工作 人员。但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 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 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违反刑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行为,仍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某尽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是协助人民政府对危房户进行摸底调查等相关工作,符合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符合受贿罪的要件,理当追究受贿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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