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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维权》第31期:待解锁的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5-09-29    作者:黄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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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提取范围……多地密集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好政策,正在推动楼市进一步去库存化。尤其是近日住建部明确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在业界看来,对于库存压力高居不下的三四线城市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查看详情
      NO.2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流程,并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查看详情





引言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政,要求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各地要进一步采取公积金跨省、跨市异地支取使用的措施。之前住房公积金异地难取,是导致很多流动人口不愿意缴存公积金的重要因素。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因为主客观的原因,不愿或者很难在打工地买房,一旦缴存公积金,用于租房的话提取手续烦琐,所以渐渐和单位形成“默契”,尽量少缴或者不缴公积金。现在推动异地支取使用,算是消除人们后顾之忧的明智做法。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尚未明确异地提取公积金细则前,外来务工人员遇上公积金缴纳和提取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期解密维权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胡晓律师及彭安碧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解答


问题一:企业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吗?
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此单位有义务为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且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公积金,即使是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也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成都),即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并不因职工为外来务工人员而取消,企业同样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






 住建部明确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流程 




问题二:企业拒绝为外地员工缴存公积金,外地员工该如何维权?
企业拒绝为外地员工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下,外地员工并不用过分担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公司就其没有办理缴存登记、帐户设立、不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均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若企业拒绝为外地员工缴存公积金,外地员工最简单的维权途径就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举报。






"""住建部:抓紧出台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 




问题三:企业为外地员工缴纳了本省/市公积金后,外地员工还可以自行缴纳外省/市的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公积金是具有唯一性的,且缴纳并不需要职工个人来操作,而是由单位直接代为代扣代缴,企业为外地员工缴纳了本省/市公积金后,外地员工是不可以自行缴纳外省/市的公积金的。




在京缴存外省购房可开具公积金证明


网友关心




1、搜狐网友“了不起的肥鹅”:外地员工与企业双方协商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协议是有效的吗?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黄磊律师认为:有的外地员工因为怕麻烦,可能会主动要求或者接受企业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也缺乏法律知识认为双方签署了“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的协议就可以不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单位应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特别对职工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是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即使这种“资源不缴纳公积金”协议是真实的,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并不能通过职工个人的放弃来规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搜狐网友“蛮荒一枝花”:外地的非城镇户口的员工或者农民工有权要求企业为其缴公积金吗?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认为: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制定本条例的目的部分即第一条强调了是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这成为部分地区将农民工排除在公积金制度之外的依据,但在缴纳范围部分即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所有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也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另外,20155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到“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可见外地的非城镇户口的员工或者农民工有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公积金。




3、搜狐网友“小路桑”:外地员工和本地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标准有没有差异?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安碧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应当为其职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在范围认定上,可以认为只要是公司发了工资的职工都有权利要求企业履行该项义务,而在缴存标准上,没有任何规定提到外地员工和本地员工的标准有所不同,所以二者在公积金缴存标准上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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