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请借记卡,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5-09-15 法律事务部 常成律师团
常成律师团,你身边的法律顾问welcome
案例导读
201412月,李某得知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再转让可获利,遂携带其妻子蔡某到东莞市,李某以每张身份证50元的价格购买14张他人身份证,然后两人使用其中5张身份证分别到江西省定南县、信奉县、龙南县、全南县等地的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骗领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共计19张。后因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即要求俩人出示身份证,李某从其身掏出14张身份证和19张银行卡,而蔡某则混入人群中逃跑了。巡逻民警遂将甘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李某被刑事拘留后,蔡某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蔡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和蔡某共同实施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后,将居民身份证分发给蔡某,分别与蔡某到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借记卡,起到了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蔡某实施了到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借记卡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故判决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常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李某和蔡某购买了他人身份证后向银行申领了银行卡,所使用的身份证及银行卡都是真实有效的。看似都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李某和蔡某的行为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借记卡19张,且属于数量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法院分别判决: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蔡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