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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血案一审判决之证据裁判分析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李世泽律师
2015年9月9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血案,四名法官被刺受伤,行凶者是一名不服法院二审判决的当事人胡庆刚,起因竟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胡庆刚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2015年3月20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胡庆刚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胡庆刚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遂发生惨案。该案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谴责行凶者的同时,也有对判决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的,该案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近日媒体披露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立即引起社会哗然,公众关注的焦点转向该判决书,甚或引发全民大讨论,本文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一审判决书进行分析,希望公众能对诉讼的证据规则有所了解,理性的认识诉讼,提高法律意识。
    一、茅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逻辑——胡庆刚举证不能致败诉。
    再回顾一下本案的基本案情,胡庆刚在诉十堰方鼎公司案中,提出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他向法院提交了五份证据分别是:证据一:员工请假单;证据二:考勤证明;证据三:易新华签字的书面材料;证据四:银行账户明细;证据五:方鼎汽车车身公司工作服。十堰方鼎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持异议: 员工请假单为打印件,无领导签字;考勤证明、易新华书面材料无原件;银行明细没有记载方鼎汽车车身公司;工作服不同于公司工服。一审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为,考勤证明系复印件,银行明细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系十堰方鼎公司支付,故认为胡庆刚与十堰方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胡庆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关键证据未调查收集,律师、法官谁之过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因胡庆刚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茅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似没有问题。但是纵观一审的诉讼过程,胡庆刚提交了一个关键性证据:银行账户明细,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可否认,对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起着关键性重用,只是因为银行明细上不显示付款人的信息而无法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现实中有些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明细时明确拒绝提供付款人信息,这就为当事人举证带来困难。茅箭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清付款人及付款用途,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又似有不当之处。
导致胡庆刚败诉的原因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有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根据上诉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胡庆刚或其代理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付款人身份及付款用途的,并可申请法院通知付款人出庭作证,如查明付款用途为其代表公司支付的工资,就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遗憾的是,该判决书没有胡庆刚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的表述,最终导致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调取该证据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了模糊性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作了限制性规定: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银行明细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不涉及诉讼程序事项,茅箭区人民法院没有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无不当。
因此,从现行的证据规则来看,胡庆刚极其代理人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明细的证据,丧失了质证和胜诉的机会,最终因程序问题导致丧失胜诉的机会。
三、本案的警示意义
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体现了程序的正义,但最终以血的代价收场,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应该实体正义,让弱者真正体会到公平正义,而绝不是因规则的问题而忍受委屈。诚然,程序正义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但也有其独立的价值,任何一个程序上的疏漏都可能导致实体正义的受损,诸如本案因没有申请调取证据最终导致胡庆刚丧失胜诉机会。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以此为警示,如果我们更注程序上的每一个细节,和法官、当事人沟通的更充分一些,能获得当事人更多的理解,类似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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