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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110网律师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贸易行为。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因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6、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7、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中认为行纪是委托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上述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典型的就是劳务中介。
  1、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是合同。
   3、居间人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居间合同只是一方促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合同。居间人仅仅是介绍人,在以后即将订立的另一个合同中没有主体地位。这是区别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最明显的区别,上述两者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人都参与了合同订立行为。
  4、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人的给付义务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为委托人期待订立的合同因居间人的报告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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