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残奥奖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5-09-0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均系残疾运动员,2009年在参加运动员集训时相识相恋, 2011年10月份,原、被告在参加完全运会后,原告应被告邀请去被告家玩,于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在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匆匆结婚,当原告拿到结婚证后才发现被告比原告大六岁,为此原告对被告隐瞒年龄的做法非常不满,在领取结婚证后即离开被告回到南京参加集训,以致至今双方还未举行结婚仪式。因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双方无共同生活的经历,故无其他财产纠葛。   被告齐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后共同生活有两个多月,夫妻感情尚好,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二、我与原告有夫妻共同财产77万元,要求分割。原告与我都是残疾运动员,我与原告系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共获得奖金7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我要求分得38.5万元,另外原告还有工资收入。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齐某于2011年10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在2011年-2013年参加残奥运动会获得奖金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左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给付被告比赛所获奖金7万元;三、被告放弃原告其他奖金的分割。   【裁判理由】   残奥运动会奖牌,从奖牌的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该奖牌为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系奖励原告顾某个人的。国家机关部门及社会有关人士给予奖励与捐赠是对原告顾某为国争光的褒奖,也是对原告长期以来克服困难、刻苦训练的回报,原告顾某获得奖金系合法收入。但就婚姻法规定而言,上述奖金在无特定指向归原告个人所有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顾某作为残疾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以及原告获得奥运冠军后的合理花费等因素,故对上述共同财产所作的分割并无不当。   [评析]   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感上的认知可否作为法律上分割夫妻财产的一种参考,夫妻一方因比赛竞技获得的奖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奖牌、奖金打赌是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褒奖,对运动员来说是一种荣誉权,而荣誉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即不能与他人共享也不能进行转让,具有明显的排他属性。而奖牌、奖金在某种程度上是荣誉权财产价值的体现,其不能割裂开荣誉权是特定人身权这一性质而单独存在,不能仅仅因为该荣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就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奖牌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一方在比赛中所获得的奖牌、奖金与家庭另一方的贡献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割的是奖金中的财产价值,并没有分割它的人身价值,奖牌是荣誉权的象征,不应予以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   个人认为:奖牌作为荣誉权的象征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奖金的获得离不开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和支持,且《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对奖金的获得没有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不是必须一人一半,而是应结合案件的整个情况,综合考量奖金等财产价值的大小、双方对奖金的贡献价值、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分居时间的长短、感情破裂的原因等等因素确定分割的比例和分割的数额。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