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交通事故律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XX,男,1977年8月1日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XX号,身份证号:4101231977080XXXXX,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告:马XX,男,1988年4月19日生,住址:河南省XX县三官庙乡XX村48号,身份证号:4101221988041XXXXX,联系电话:150932XXXXX。
被告:肖XX,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新郑市XX镇肖庄219号,身份证号:4101841988112XXXXX,联系电话:150390XXXXX。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文晓娜,公司经理。联系电话:69168626;86503882;13014503118。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公司经理。联系电话:69156131;69156020。
被告:新郑市XX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新郑市XX镇卫生路
负责人:安XX,镇长。联系电话:1853089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76014.11元(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在伤残鉴定后确定)。上述赔偿费用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予以支付;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19日15时,被告马XX驾驶豫AE8F01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莲花路由东向西行驶,与沿暖泉路由南向北肖XX驾驶的豫A291K6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周XX受伤。经新公交认字[2005]04017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XX主责,肖XX次责,周XX无负。马XX驾驶AE8F01号轿车分别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保险,故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新郑市XX镇政府工作人员指示肖XX驾驶豫A291K6号货车在下雨天强行给原告搬家,该货车存在安全隐患(四年没年验,车辆没有后门),导致原告受伤,XX镇政府也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因五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求。
此致
新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咨询电话:15225062852;0371-56771551),在交通事故方面的诉讼处理、调解、保险理赔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多年担任多家物流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