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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大于遗嘱
发布日期:2015-09-06    作者:孙新律师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大于遗嘱
【案例】
  王某的邻居张大爷膝下没有儿女,自老伴于2006年去世后,张大爷一直一个人生活。2010年,张大爷已年近70岁,身边没有亲人照顾,体弱多病,为了得到人的照顾,张大爷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王某照料张大爷的生活起居,张大爷去世后财产归王某所有 。
20155月,张大爷去世后,其兄长家的儿子张甲拿出一张遗嘱,该遗嘱写于20149月份。张大爷在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所留的财产由张甲继承。张甲称遗嘱所立年份较遗赠抚养协议晚,应按遗嘱执行。王某不知怎么办,来到北京市京青律师事务所咨询
【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如果协议和遗嘱有抵触,则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老人的遗嘱和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完全抵触,老人的遗嘱全部无效,本案中涉及的财产归王某所有。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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