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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否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5    作者:孙新律师
交通事故逃逸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否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还未侦破的,如果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注明对此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更正、补充或者撤销。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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