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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渠道吗?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110网律师


    邹超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201066日凌晨3点多,与贾先生一同钦酒后,张女士坐上了贾先生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到XX区XX大学西门附近时,小客车与正在倒车的某物流公司的一辆重型半倒挂牵车厢撞。交通部门认定,贾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黄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事发后,张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张女士将贾先生、大货车司机黄某、保险公司及某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几名被告索要医疗费、营养费、父母和孩子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18万余元
    20111116日,XX市XX区法院当庭判决。法院认为,贾先生系醉酒后驾车、超速而且逆行,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张女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17万元,其中的3万元直接返还给贾先生。某物流公司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4000元;贾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2万余元;张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什么要对自已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与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存在矛盾?
   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书认为,作为乘车人的张女士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是法院却判决由张女士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认定书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似前后不一致,但事实上并不矛盾。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证明因果关系的作用,即证明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责,或者说是由于谁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判断的标准是事故双方是否有交通违章或者违法行为,依据的是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张女士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故交通部门认定张女士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不仅要考虑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还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因素。本案中,张女士与司机贾先生共同饮酒之后,明知醉酒驾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仍然搭乘贾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同行,其对自己所受的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受害人张女士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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