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枭雇佣人购买出售毒品被判死刑,二审律师雄辩捡回命
毒枭雇人出境购毒入境贩毒四次被判死,律师二审雄辩捡回命
——记一起成功的死刑改判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其丈夫因运输毒品于2012年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吸取其丈夫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教训,安排其弟李某某(因李某某差其35万元)到缅甸小勐拉,通过缅甸人张某联系,向缅甸毒贩购得毒品14包,约8.4万粒。李某某驾驶力帆牌轿车将毒品运至云南省景洪市后,李某又将毒品运至湖南祁东县家中藏匿。李某在其家中多次向他人零星贩卖毒品,并指使其朋友李晓某多次向湖南人匡某出售毒品,共出售了毒品8包,约4.8万粒。2013年6月27日晚21时许,李晓某拿了买家的钱准备到李某家提毒品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李晓某身上查获毒资441000元,从李某家中查获毒品2810克,毒资976200元。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景洪市将李某某抓获,6月29日23是许,公安人员在景洪市勐养收费站将缅甸人张某抓获。此案经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该院向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均委托了当地的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庭审,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案件的书证、物证、案件六名证人、各被告人供述、车辆行驶信息、通话记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毒品提取信息可以证实如前所述的案件事实,判决四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经过】
2014年12月13日,李某的堂兄从贵州打来电话称其堂妹李某因贩卖毒品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到2014年12月15日上诉期满,恳请易德祥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对方不了解案情,只知道李某是贩卖毒品被判处死刑,同时一并被判处死缓的还有其弟李某某等。因案情不清楚,按照以往惯例,易德祥律师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案件,因为一旦二审被判处死刑,有影响律师的声誉。但经李某堂兄的一再恳请,易德祥律师觉得关乎他人生命,不应该推辞,经过再三考虑,易德祥律师决定接受此案。
2014年12月14日易德祥律师到到西双版纳景洪市,经过向李某弟弟一审的辩护律师了解了案情,复印了部分卷宗材料。易德祥律师当晚看来卷宗材料,了解了案情情况。经易德祥律师阅卷后,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基本上胸有成竹:二审法院不可能判处李某死刑了,如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并非一致,各名被告人前后反复,在查获毒品没有现场称量,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的瑕疵属于无效的证据,审讯时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因李某与李晓某准备交易毒品时就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等。
当晚便写好了《刑事上诉状》,于次日赶赴景洪市看守所会见李某并要求李某签署上诉状。在会见李某时,李某表现出求生的欲望,并非常伤心,称不管上诉状写得怎么样都不起作用,还是用钱来处理较为保险,并让易德祥律师转告其家属要求将在湖南的房子卖了一方面“找关系”、另一方面到法院缴纳罚金。经易德祥律师的认真讲解法律规定,此案在认定事实存在问题,而且在本案的多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漏洞,依法不应该判处死刑的,后李某勉强相信,并签署了刑事上诉状,从看守所出来后,易德祥律师立即将上诉状交至一审法院。
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易德祥律师当庭依法否认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证据比如在上诉人被审讯时没有录音录像、几名被告人均称遭受了刑讯逼供,依法应该予以排除,同时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同时因没有对毒品现场称量,无法准确认定毒品的质量,在毒品鉴定时依据错误、方法错误、鉴定程序违法无效;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抓在湖南的毒品买家,该买家可能属于特情人员;李某还没有将毒品交付给买方就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等。
经过法庭辩论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称李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事实不清,建议法庭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李某及李晓某在湖南贩卖毒品事实清楚,但李某在缅甸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楚,建议以贩卖毒品对李某及李小某定罪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称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没有当庭宣判,案件择期宣判。
【判决结果】
李某经过一审判处死刑后至开庭审理直到二审判决于2015年8月25日九个多月在看守所惊心动魄、度日如年的等待后,二审法院终于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给李某某等,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反悔重审的意见不予支持,认定上述案件事实,四名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张某无期徒刑;对李晓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原判。
【律师评述】
在禁毒形势日益严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史上最高级别及规格《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的文件,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毒品犯罪的毒枭、主犯,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坚决判处死刑,达到核准死刑的标准,也坚决核准死刑,绝对不会因为减少死刑的数量而对毒品犯罪分子宽容。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李某并非没有道理,因李某雇佣李某某、张某在缅甸购买毒品,运输到湖南祁东,李某又雇佣李晓某四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成功了三次,最后一次人赃并获,当场查获2810克毒品。在一审过程中,几乎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忽视了本案的证据是事关被告人生死的重大问题,没有对公安机关的取证进行认真地辩护,造成了李某被判处死刑。
本律师作为李某二审辩护律师,从客观上来讲,李某在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毒枭,因其丈夫运输毒品被抓获后,李某为其委托辩护律师,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李某不吸取教训,反而铤而走险,雇佣他人从缅甸购买毒品到湖南祁东贩卖,甚至连自己亲弟弟也雇佣贩卖毒品,在湖南多次贩卖毒品,以上事实有各名被告人供述证实,法院也为此认定,但决定本案李某生死的问题在于证据,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毒品的鉴定问题,正是因为毒品鉴定存在重大的问题,所以李某侥幸捡回了一条命。
作为李某辩护律师,能为李某从死亡线上救回,绝对没有通过所谓的关系,而是靠多年的经营积累,从案件证据的法定要求上进行辩护,从而完成了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法治思维。但就目前的刑事辩护情况来看,律师往往喜欢从案件事实,案件情节对被告人进行辩护,这种辩护凡是律师都会,但说实在话,案件事实经过公安、检察院的侦查、审查核实,很少有弄错的情况,对于犯罪情节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是否主犯、从犯、既遂还是未遂、自首、立功等情况,即便律师不说,如果法院审判人员根据证据能认定他们也会认定的,这就是当前很多律师辩护多为无效辩护的原因。而从证据上取证是否合法,能否依法成立方面辩护可以将辩护为有效辩护,从现在的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的现状来看,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每一份证据都弄得“天衣无缝”,这些证据的漏洞,正是刑辩律师的切入点,只要刑辩律师能多找一些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取证的漏洞,被告人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的机会,律师的辩护就成功了至少50%。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