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就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就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即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正当防卫中常见的情形之一。如何判断这里的“必要限度”是实践中的难点所在。理论上,双方的损害行为应当具有“对等的损害价值”,通俗的说即“双方的损害应当在同一个层次上”。
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甲对乙猥亵的故意和丙直接将甲打死的行为很明显是“不对等”的。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而且从另外一方面讲,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侵害人“有错在先”。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专家结语
正当防卫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抗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权利,但同时也有许多犯罪分子把正当防卫作为他们逃避法律追究的“救命稻草”。这提醒我们必须利用好这把“双刃剑”。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法律保障我们在合法范围内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己看法、表达自己的态度。但是,“民意诚可贵,法律价更高”,“民意”不能渗透到司法工作中,法律才是司法工作者的唯一标准。只有尊重事实、恪守法律,才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真正维护法律尊严,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司法为民、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