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第三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齐某驾车外出,遇个体运输司机胡某驾驶大卡车并排行驶,同时,在非机动车道内还有骑自行车的刘某在齐某右侧并排行驶,因周某酒后驾驶,其大卡车左右晃行,齐某为躲避周某驾驶的大卡车,急忙向右躲闪,将非机动车道内的刘某撞伤,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问:这种情况下齐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本案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所谓第三者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其特征在于过错的主体必须是第三人,而不属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任何一方;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作为抗辩事由,即
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就本案而言,表面上交通事故是由齐某开车碰撞刘某,以致刘某受伤,但实际上该事故的发生系齐某为避让酒后开车的胡某,可见胡某与整个事故具有一定的关联,胡某即这里所讲的第三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胡某违反该条法规,具有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胡某在酒后驾车在马路上左右晃行,是导致此产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而齐某为了躲避两车相撞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偏离原行驶路线,将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刘某撞伤,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胡某承担责任。齐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