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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常见类型    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为自己抚养;    2、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由另一方来抚养子女;    3、确认亲子关系,要求对方抚养非婚生子女;    4、否认亲子关系,拒绝继续抚养婚生子女;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死亡后,继母或继父可以要求生父或生母领会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当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自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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