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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债务律师教您如何以离婚协议书来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110网律师
           金水区债务追讨律师教您如何以
            离婚协议书来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
1.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因双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而致协议未生效,但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部分应该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权利。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出借人可以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债务承担作出的约定,对出借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郑州债务追讨律师邹超(电话:15225062852)专业代理企业或个人债务纠纷法律事务,常年受理债务诉讼,资深的债务追讨律师为您追债、讨债,解决您的债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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