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简介
张某(女)、胡某(男)于2007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张某有一个儿子,胡某有一个女儿。婚后,家庭物质条件一天比一天好。2010年7月,张、胡准备搬入新房,胡某提出把旧房子过户给她女儿徐某,张某不同意,于是引发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此后便开始分居,因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承担无法协商一致,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
二、律师承办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承办了此案。本案双方对于解除婚姻没有争议。争议的问题在于,诉讼过程中,胡某拿出两张金额达125000元的欠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张某称,此前其从未听说有此笔借款,而且凭他们的经济条件,无需借款。据此,办案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大量间接证据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以及胡某提出的借款用途不成立,同时,庭审中,律师通过盘问胡某、借条上的债权人,让法庭清楚地听到他们陈述中自相矛盾、不实之处,最终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该两笔债务未作为共同债务认定。
三、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