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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婚前经济往来较多时,应如何认定彩礼数额?
发布日期:2015-08-28 作者:
孙新律师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但在此期间,男方及其父母多次向女方及其父母支付款项。男女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由于双方经济往来较多,故在男方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数额时,应当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确定往来钱款是否属于彩礼。对于钱款给付时间距离约定缔结婚姻时间较近,或数额较大符合彩礼性质的,应定为彩礼,女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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