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钱款大于诈骗指向金额时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被骗的钱款数额总是小于或等于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所期望得到的数额,但当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数额大于被告人希望通过诈骗获得的数额时,法院是如何来认定诈骗数额的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严某是某公司财务,2014年3月某日严某接到其老板的电话,说是汇三、四万元到某人的账户,严某误听为30万元,就将30万元汇到了指定账户。之后,当严某遇到问及对方钱到账了没有,才发现电话是有人冒充老板打的,遂立即向公安报警。在对方取款之前,公安通过银行查封你相关账户,钱款未被取走。本案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诈骗的金额到底是多少呢,是3、4万,还是30万?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主观意欲骗取的最高数额为4万元,因此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实际支付了30万元到指定账户,被告人获得了对该30万元处分权,应认定诈骗数额为30万元。
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性犯罪,诈骗犯罪数额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被告人实施诈骗是一个犯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犯罪指向数额最高为4万元,本案在案发后被告人未能及时取走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现被害人支付数额为30万元时被告人犯罪指向数额发生了变化。因此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认定诈骗的金额应是4万元而不是30万元。当然,如果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汇了30万元后立即将全部钱款取走,则说明其主观上追求的犯罪数额发生了变化,就应当以被告人实际取走的金额来认定其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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