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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出租车计价器,车主有权终止车辆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5-08-28    作者:孙新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车辆牌号为津EXXXX号的出租车出租给原告营运,租车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0月17日,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2014年12月17日,原告称牌照丢失,要求被告为其补办牌照。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及车辆营运的要求,被告立即办理了临时牌照,并于一周内将新牌照换发完毕交到原告手中。2015年5月22日,由于车辆到期需要年检,被告要求原告将车辆开到被告处。后在刷车过程中,被告惊异的发现车辆上悬挂的依然是原告谎称丢失的旧牌照,新牌照却不知所踪,并且车辆上的计价器也被私自改动。被告就向被原告追问实情,原告后来终于承认其私改计价器和侵占被告车辆牌照的事实(有派出所的询问录像为凭)。被告认为出租的车租车极有可能被套牌,原告擅自改动计价器又系法律禁止行为,遂中止了双方之间的出租车租赁合同。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支付违约金。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提议被告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出租车租赁合同,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在庭审中,经过激烈的辩论,法官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认定擅自改动计价器为法律禁止行为,同时又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有权中止出租车租赁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出租车租赁合同、由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的调解结果,被告获得满意的结果。
律师提醒:
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私自调整、改装里程计价器或者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违规者将承担予以暂扣运营车辆、暂扣运营证件、教育、罚款、退还多收车费、清出行业的处理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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