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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发布日期:2015-08-25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于8月16日介入调查,将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滥用职权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滥用职权;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不作为的认定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也为滥用职权。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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