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期间
发布日期:2015-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常常与时间有紧密的联系。所以时间的精确计算在民法上有很大的必要。因此法律规定了期间和期日。期间,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期日,指不可分割的一定的时间,是时间上的某一特定的点。期间与期日在民法上统称为“期间”。
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与当事人的约定期间,不得改变法定期间。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间一旦确定,对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 教育 网
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确定的日期为准。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涉及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跨度问题,还涉及末日的延期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五天工作制,因此星期六亦为法定休息日。另外法律明确了期间起算时间的,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从规定或者约定。
在期间和期日的计算中,还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故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的表述中,包含16周岁的公民,而不包括18周岁的公民。平时对于这种期间的表述必须注意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随意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