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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调包属诈骗还是盗窃?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3月,被告人程玉珍、周桃芝身着犯罪嫌疑人程刚(在逃)买来的道服,扮成化缘尼姑,从安微枞县来到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金凤小区郭某家中,称郭家有大灾,郭将信将疑,程、周二人即让郭取白纸5张,分别写上郭家中五口人的名字,然后趁郭某去厨房取筷子之机,用手指沾水在郭某儿子的名字下写了“车”字。两人让郭某用纸灰在五张纸上摸一遍,纸上的“车”字显现出来。郭某信以为真,认为独生子将有车祸来临,求破灾之法。程玉珍要求郭某拿3400元钱用卫生纸包好后放在郭某儿子的新衣服内,然后一起放在箱子里,5天内不要打开,5天后把衣服拿出来放在十字路口让车轧轧。郭某按程玉珍的要求用陌生纸包好了3400元钱,然后到屋里找儿子的新衣服。程玉珍乘机用预备好的卫生纸包将包调换。两人走后,郭某打开箱子翻看,发现钱已不在,方知上当,遂报案。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玉珍、周桃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定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主动退回赃款,可视为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玉珍、周桃枝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此案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玉珍、周桃枝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程、周二人假扮尼姑,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郭某产生认识错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之误认为程、周二人是“帮”他“消灾”。自愿取出自己的钱财,使两名被告人以调包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从而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玉珍、周桃枝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假扮尼姑,虚构了事实,进行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然而,这一系列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达到“调包”的目的而采取的掩护手段,郭某并未将3400元自愿交给二被告人,而是按程玉珍的要求,把钱包好后放在儿子的新衣服内,锁在自家的箱子里,认为自己仍是3400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二被告人恰恰是在所有人、管理人不在的情况下,秘密地将包调换,将3400元非法据为已有,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二被告人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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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岸 王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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