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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发表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发布日期:2015-08-22    作者:110网律师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解释】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所以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工作。因此,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三个月内审结不了的,说明该案件不宜作为简单民事案件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时间已大大低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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