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笔者近期受理了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如未按期限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购房者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商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对其承担的违约金增加设定了最高限额的免责条款,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同时,开发商也没有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就该增加免责条款内容向购房者作了特别释明,并由购房者明确表示接受,因此这种免责条款仅免除了开发商一方的责任,没有相应地免除购房者的责任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该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最终,案件地笔者的努力下,仲裁庭排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最高限止,依法裁决开发商按合同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总结以上,笔者建议广大购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即时向对方提出异议,事后,也不要向开发商屈服,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